作者:Rudolf von Ihering
翻译:胡宝海
第一章 法的起源
- 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 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
-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不论何种情形,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即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本书主题)
- 本书要反驳的主张:Savigny-Puchta 学说:法的形成需依靠的是不费丝毫劳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沁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
- 法规或制度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因为它是对那些既得利益的宣战书。
- 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伟大成果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经营、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界的斗争,始告胜利。并且,法跋涉的道路曾几度流血,到处可见惨遭蹂躏的权利。
第二章 斗争是法的生命
- 有钱人为了和平将抛弃对他们并不那么重要的争议标的额,而穷人因为对他们来看,同样的金钱更重要,因而舍弃和平。
- 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夺取一平方英里荒芜的无价值土地,被夺取土地的国名应诉诸战争吗?……没有人认为对个人适合的作法也适合于国民。众人皆知对这样的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土地而等闲视之的国民,不久其残存的土地也将被夺去,最后失去自己一切土地,直至国将不国。
第三章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 未有亲身体验到痛苦或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的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干的学术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智慧和见识不能成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补物。
- 法感情的本领是行为——无行为则是这一感情将失去活力,逐渐迟钝,最终不会感到痛苦。感受性即感知权利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实行力即击退进攻的勇气和决断,依我之见,他们是健康的法感情的两个标准。
- 英国人拒绝而奥地利人支付的这数个古尔登金币之中,隐藏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在此,英国人和奥地利人的某些事实,即各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几个世纪的历史,便蕴藏其中了。
第四章 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 如果为抵御外敌而进行特殊的斗争,社会有权召集权利人的话,在社会内部也莫不如此。此时,一切善良的人、有勇气的人不该集合起来紧密团结吗?
第五章 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 要想知道一个民族于多事之秋如何维护其政治权利和国际法上的地位,只要看一下它的各个成员在民事生活中是如何主张自己权利的,就一目了然了。
- 法是理想主义,但不是幻想的理想主义,而是有节操的理想主义,即认为自己就是自己的目的,如果其深藏的核心遭侵害,则对其他一切奋不顾身的人的理想主义。……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
- 健全的法感情这一理想主义,他如果限定于只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不参与法和秩序的维护,理想主义的基础将自行崩溃。
- 国民认为不当的或可惜的规定和制度,无论是什么,都是对国民法感情乃至国家力量的损伤,是对法理念的犯罪。它常常反作用于国家,国家必须以更高的代价补救。
- 法的本质在于行动——行动的自由对于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气对于火焰一样。因此,对于法感情禁止行动的自由或妨碍之(象断了空气熄火一样),意味着扼制法感情的呼吸。
第六章 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 尾声要论述的是罗马普通法多大程度上满足前面展开的诸要求。
- 将罗马法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完全漫无边际、不知制的古罗马法法感情阶段。2)中期法上法感情有节制能力的阶段。3)后期帝政时代,尤其是查士丁尼法法伤的法感情衰退萎缩阶段。
- 从古代法把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不加区别,一并处理的极端,从现代法民事诉讼上把主观的不法降格同客观的不法来处理这一正相反的极端,不偏不倚,相互严格区分两种类型的不法,并且在主观的不法范围内以纤细的理解力区别有关侵害的形式、种类、程度等一切细微含义,通过掌握这一技术,充分满足健全法感情的正当要求。
- 面向查士丁尼法典编撰落下帷幕的罗马法的最后阶段,强烈吸引我注意力的是,继承法无论是对个人生活还是民族生活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